“我刚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行政断定书,吊销了一、二审的行政断定,以及人社部分的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,责令他们六十日内从头作出行政行为。”9月11日晚,龚明(化名)妻子对汹涌新闻说。
2021年9月16日,龚明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倒地,无人目睹事发榜首瞬间的状况,送医后经48天抢救无效逝世。后因请求工伤未被确定而引发诉讼。
汹涌新闻注意到,河南省高院前述行政断定书确定,相关医院的急救病历、确诊,以及证人证言,均没有证明“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”的现实。依据院前急救病历“后枕部可触及出血”的内容,并不能彻底扫除龚明是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。
断定书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从头作出行政行为,要求“在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时,应对龚明妻子在申述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逝世的状况同时考虑,然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”。
签字医师也“难以断定”
2021年9月16日16时,听到“咚”的一动静后,龚明的搭档到龚明办公室查看,发现龚明已倒在办公室地上抽搐。
因龚明是在独立的办公室,无人目睹事发榜首瞬间的状况。120急诊查看显现,龚明头“后枕部可触及出血”。送医后,35岁的龚明一向昏倒,被确诊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。抢救48天无效后,当年11月2日龚明逝世。
院前急救病历显现,其时,龚明心脏呼吸皆无,瞳孔对光反射消失。
其间,龚明单位提出工伤确定请求,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确定。龚明逝世后,其家族申述中原区人社局,要求吊销人社部分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,重作确定。一审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。
龚明家族上诉。二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断定书确定,龚明在作业岗位突发疾病跌倒,其所受损伤并非事端损伤所形成的,不符合“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,遭到事端损伤”的规则。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则,“自然人的出世时刻和逝世时刻,以出世证明、逝世证明记载的时刻为准”。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逝世已远超48小时,因而,也不符合“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,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,视同工伤”的景象。
龚明家族向河南省高院请求再审,经开庭审理,河南省高院裁决提审本案。2023年2月9日,该案在河南省高院揭露开庭审理。
汹涌新闻曾报导此案。2月13日,郑州市中心医院《确诊证明书》签字医师、河南省人民医院《确诊证明书》签字医师均向汹涌新闻表明,龚明被送到该院时,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况。或许,首家医院经过查看和手术,医师能判别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。即便如此,医师也难以断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形成头后枕部外伤,仍是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部诱使病发。
汹涌新闻查询到,2020年10月,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断定一同相似案子,支撑确定工伤,由于用人单位“不能扫除是外伤形成的可能性”。
龚明(化名)未被确定为工伤。
省高院责令人社部分从头作出行政行为
河南省高院8月30日作出【(2023)豫行再1号】行政断定书称,法院查明,2021年9月16日的院前急救病历载明龚明“头颈部头部:无变形。后枕部可触及出血”。 法院再审以为,无论是院前急救病历,仍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出院确诊,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确诊,还有刘某龙、李某华的证人证言,均没有证明“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”的现实。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《郑州市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》,确定“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”,却没有提交“突发疾病跌倒”的依据予以证明,也没有提交依据证明龚明遭到损伤的成果对错作业原因导致的,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《郑州市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》的首要依据不足,依法应予吊销。二审法院保持一审行政断定,即驳回龚明家族的诉讼请求,这对部分现实确定不清,适用法律法规过错,依法予以吊销。
河南省高院断定书称,依据院前急救病历“头颈部头部:无变形。后枕部可触及出血”的内容,并不能彻底扫除龚明是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。据此,责令中原区人社局从头作出行政行为。“中原区人社局在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时,应对龚明妻子在申述状中称龚明已于 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逝世的状况同时考虑,然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。”断定书着重。
河南省高院断定吊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、二审行政断定;吊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豫(郑)工伤不认字【2021】04010117 号《郑州市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》; 责令中原区人社局于断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从头作出行政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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